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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指南】宣城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3-03-12 19:36:20     作者:秘书处【原创】   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宣城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uancheng Auto Par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宣城市汽车零部件、汽车用品、汽车模具、汽保设备、维修工具等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院所、服务机构、流通领域企业等单位联合自愿发起成立,并经宣城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桥梁和纽带;推动全市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我市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宣城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是宣城市宣州区状元南路33号,邮政编码242000。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宣城市汽车零部件行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宣城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宣城市经济和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接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汽车行业合理化建议;

      (三) 、开展汽车零部件行业在深化改革、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产业的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和产业发展的建议;

      (四)、组建汽车零部件产业信息网络,办好汽车零部件产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产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加产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前期论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产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工作交流活动,接受产业内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与国内外同产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做好社会公益事业;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做规范化行业先锋,使协会各项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企业、贴近市场,促进协会的事业发展;

      (十一)、其他与汽车零部件产业相关的工作。

      协会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围绕宣城市经济和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接政府有关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汽车行业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会 员


      第十四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相应牌匾或证书。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费缴纳标准: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五百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千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一万元,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三万元。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牌匾或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协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本协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有1/3以上理事提议需要召开理事会,则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单位王光霞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当本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视情况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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