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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协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联发〔2019〕24号)要求,为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会信用承诺制度。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以企业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二)以团体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遵法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义务; (二)勇担企业责任,增强诚信意识; (三)规范融资行为,共建信用体系; (四)遵守道德规范,强化永续服务; (五)同行互谅互敬,构建和谐协会; (六)遵守统计法规,依法发布数据; (七)履行社会责任,弘扬奉献精神; (八)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 (九)低碳环保节能,共促绿色发展; (十)资料信息真实,绝不虚报瞒报; (十一)自觉接受监管,依法承担责任; (十二)严守报告制度,公示承诺信息; (十三)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诚信自律公约》由各协会根据协会自身实际,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二)组织承诺:协会应指导和组织会员签订《会员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会员信用承诺书》由协会保管,作为会员的信用记录,纳入会员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会员企业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